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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1月11日(xx)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内法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xxx、xxx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xxx以及xxx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xx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内法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省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x x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x市x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x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6
张x寒因与魏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
补充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再审。
申请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再审。
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收条上有明显人为涂抹痕迹,还有撕、剪痕”,以及鉴定书检验过程中叙述“检材日期字迹中,年位组数字的末尾数字处有一纵向破损,经显微检验,发现该破损有手撕、剪切痕迹。”等瑕疵在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中都没有记载,就证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收条原件上没有这些瑕疵,现收条上出现了这些瑕疵说明收条已经被破坏,被人别有用心的伪造了。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已经被伪造过的收条证据作检材,鉴定机构根据已经被伪造的收条证据外在形态所做出的倾向性鉴定意见不是建立在原始证据之上的,所以不具有科学性,是一种主观推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审理案件的法官把明知已经被伪造过的收条证据依旧作为检材对外委托鉴定,并把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奉若圣旨,不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认真审核证据,则这样的判决也就不具有正确性,理应通过再审纠正。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首先,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应当发回重审,其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2)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在一审时,独任法官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指定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应当开庭审理,但法庭却直接作出了判决,并且判决作出时间是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剥夺了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权利。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而是径行作出了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二审法院审判长强权鉴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36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对法官调查收集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审法院审判长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给本来已不具有提出证据权利的再审被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证据,在再审被申请人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审核鉴定结论,在再审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反而根据没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作出再审申请人败诉的判决。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理案件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第九条规定“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在本案中,一审法官王XX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证据毁坏,在案件还没有最后审结时就无故把证据原件经再审申请人的律师退还给再审申请人,目的何在?二审法官高XX在明知收条原件与一审法官审核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不一致,且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就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其却在已被伪造的收条上大做文章,故意曲解、规避法律,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已经放弃鉴定,二审却又准许再审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预交鉴定费4000元。再审申请人按期交纳了鉴定费4000元,再审被申请人在逾期达54天才交纳鉴定费1000元的情况下,不是依法判决被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是将鉴定事项完全按照再审被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委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显然是枉法裁判。
二审时再审申请人向法官说明证据已经被毁坏,怎么能用已经毁坏的,不真实的检材作司法鉴定呢?用不真实、不完整的检材怎么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呢?不科学、不明确的鉴定结论,又怎么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呢?在明知送检材料不真实、不完整,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依职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根据倾向鉴定意见判再审申请人败诉。在再审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还想要追究再审申请人提交假证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鉴定费实际只收了20xx元,其中20xx元是鉴定费用,60元是邮递费用,二审法官却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但是直到20xx年9月19日才给再审申请人开具了4000元的鉴定费收据,审判长高XX侵占鉴定费长达7个月零7天,其行为属于贪污,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审申请人曾经向XX中院提出过再审请求,XX信访办20xx年8月4日通知再审申请人交纳了和上诉费金额相同的再审诉讼费用610元,但此后案件却没有了消息,承办法官不实事求是的复查案件,对于已经被破坏的收条,不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认真复查,明知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严重错误也不纠正,非要协调处理,一审法院先后两次给再审申请人发出中止执行裁定书,告知再审申请人“不执行了,案子就跟没有了一样”。但再审申请人坚持通过合法的方式再审来纠正错误,而不是无原则的协调。20xx年7月份,XX中院信访办的杨敏用欺骗的方式把再审申请人骗到德州中院,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给双方当事人录了一份材料,那份材料更证明了申诉人已全部还款的事实。德州两级法院这样不负责任的欺骗再审申请人,拖延办案,枉法裁判,明知错了就是不纠正错案,天理何在!
再审申请人请求贵院对本案一系列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严惩那些贪赃枉法裁判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
名称:梁梓彬
姓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xx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15座B303
电话:130xxxx738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 单位负责人:郑灿儒
申请人梁梓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 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 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8
申诉人:郑xx(原审被告人郑xxxx之父),男,xxxx年xxx月xxxxx日出生,汉族,xxx省xxx县人,系xxx省xxx县xxxx乡中学教员,住xxxx省xxxxx县xxxxx乡xxxxx村。邮政编码:xxxxx。住宅电话:xxxx。
申诉人郑xxxx对xxxx县人民法院xxxxx年xxx月xxxxx日(xx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xx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xxx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xxxx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xxx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xxxx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xxxx相撞的后果。对此,郭xxxx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xx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xxxx,因郑xxx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xxxx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xxxx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xxxx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xx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xx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