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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疫情复工复产方案 篇1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工作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疫指〔20xx〕25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xx〕1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期间为冬季施工管控期,重点保障自治区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列入冬施计划名单的工程复工。20xx年3月15日之后,按照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复)工,有计划组织务工人员错峰返工。
二、工作重点
(一)疫情防控方面。一是明确防控责任。建设单位为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防控责任。二是编制防控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责任分工明确、防控措施有力、实际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处置方案。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管控。疫情期间原则上使用本地从业人员。如确需外省务工人员的,填写《全区外省返宁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附件2),提前15天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安排返宁,并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载人员流动史、接触史、每日体温等身体状况。四是实行工地封闭管理。要强化劳务班组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严禁游离于班组活动和管理之外的临时人员从事作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地。五是做好保障工作。防疫物资要充足到位,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对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等定时进行消毒处理。人员就餐要满足分餐条件。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单独生活居住。六是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七是实行工地开(复)工审批制度。疫情期间,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工地开(复)工报批制度,明确疫情期间开(复)工条件和标准。
(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二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三是按照《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深沟槽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理程序。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危化用品管理使用到位。
(三)培训教育方面。各企业、项目部要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进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不达标的不得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要将疫情防控列入培训内容,可采取微信群、APP、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每日开工前,要落实班前书面交底活动。
(四)实名制管理方面。要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开(复)工前到岗履职,通过现场考勤系统进行打卡。
(五)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方面。按照“六个标准化”要求,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出口要配置车辆冲洗装置,渣土、水泥、粉质材料要进行全覆盖,地面无裸露,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易产生灰尘工地要进行抑尘操作(湿法作业),土方、建筑垃圾转运车辆要密闭运输。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复)工条件。不符合疫情管控要求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不达标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未落实的、企业培训教育未落实的、工地扬尘治理6个标准化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二)加强疫情防控。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二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对工地人员的进出管理,不得擅自收留区外来宁人员进入工地。未列入冬季施工计划名单的工地,除留守值班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三是认真落实《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个人防疫“十个注意”》(附件1),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工地发生确诊病例的,酌情扣除诚信分值。四是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共享疫情防控信息,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工地进行巡查,对疫情期间擅自开(复)工、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地的等,进行查处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防疫责任不落实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开(复)工情况进行督导,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每周四下午17时前,要将当地开(复)工和疫情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全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可参照执行。
建筑工地疫情复工复产方案 篇2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精神和省、市、区对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做好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稳妥有序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疫情期间复工审核和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开复工原则
1.严格开复工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审核”和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开复工管理。首先要根据我区疫情防控要求,辖区乡镇政府、卫健等部门,进行疫情防控现场核查,疫情防控审查核准后,区住建局做好开复工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劳务用工实名制复工条件的核查,做到审核合格一个,开工一个。
2.坚持开复工原则。建筑工地开复工应坚持“六不”原则即工地未建立联控联防机构不得复工;工地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不得复工;工地未配置专职疫情防控人员不得复工;工地进场人员排查不彻底不得复工;工地未储备好体温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物资不得复工;工地未进行全面消杀不得复工。
(二)开复工条件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开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劳务用工实名制复工条件。项目疫情防控达到如下条件后,疫情防控审核工作向辖区乡镇政府提交申请,安全生产等复工条件审核向区住建局提交。
1.成立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防疫专人专岗,对接辖区乡镇、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室,用于需要临时观察的人员。隔离观察室应符合我区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要求。
3.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单位要根据复工人员情况配齐、配足体温枪、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控制用品。口罩、消毒液等用品储备量不少一周用量。
4.对项目内所有复工人员14天以内往来史、接触史必须进行详细排查,并有详细记录,同时全部人员填写鹿泉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驻守)人员及外来人员(含返工、新招人员)台账和施工现场人员疫情防控承诺书、项目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1、附件2、附件3)。
5.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籍贯、工种、班组、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卫生间等已经消毒灭菌处理,并制定定时、定点消毒制度。
7.疫情防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劳务用工实名制复工条件达到复工要求。
(三)人员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进行最严格的排查登记和管理。
1.积极做好春节前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的员工思想疏导和劝解工作,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2.对14天内去过湖北、武汉、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与上述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用工单位要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在施工现场外安全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要及时给予隔离人员关心关爱,给予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3.对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由单位企业专兼职防控人员向辖区乡镇及区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人员返岗后,原则上暂时不得安排从事食堂、出入口等与人员过多接触的工作岗位。
4.建立工地人员健康档案,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对反复进出场人员做到一次一测,作好记录。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辖区乡镇及区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并协助其用专用车辆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做好台账登记(附表6xx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发热人员排查登记台账、附表7xx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跟踪卡)。
(四)现场管理要求
1.建立联防联控防疫机构。每个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牵头建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制定项目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对外联系等实施有效管理,“一方案、一预案”同时向辖区乡镇及区住建报备。
2.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附表4xx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人员登记表、附表5xx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员日常登记表)。封闭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只保留一个出入口,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出入口必须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临近主干道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区域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3.实行出入口测体温登记制度。施工企业应在工地、生活区、办公区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由专人对进入人员测体温、登记,核对人员情况,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对体温≥37.3℃人员,要及时送至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4.施工现场人员都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要采取分班、分组、分区域等施工方式,减少班组人员之间交叉。
5.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以及闸机、升降机轿厢要落实定时消毒制度。食堂餐前餐后要整体消毒,每天至少4次;宿舍每天至少消毒2次;办公室、会议室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通风换气,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6.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并设置废弃口罩手套专用收集装置。确保施工现场、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洗手液、擦手纸等用品。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时进行消毒处理。
7.加强工地内人员饮食起居的防疫工作,严防交叉感染。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面对面就餐,就餐时人员人之间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食堂餐饮人员体检要合格,食品来源要安全可靠。
8.减少人员聚集。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人数不超过50人,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集中时人与人之间前后左右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
9.在施工现场设立符合疫控部门要求的应急隔离区域,并作出明显标识,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10.加强人员上岗卫生防疫教育和培训。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卫生防疫安全交底,防疫教育内容应参照省、市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开复工申报核查步骤
疫情防控审核步骤。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向辖区乡镇提交书面疫情防控验收申请→辖区乡镇审核后→由辖区乡镇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审核备案表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对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农民工实名制现场复工条件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
(六)疫情应急处置
1.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项目疫情联防联控机构要按照工作预案要求,立即用专用车辆送至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区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要求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应急处置。
2.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施工现场要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开复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区成立保障建筑工地疫情期间开(复)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王彦龙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栗磊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增军担任。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建筑工工地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规定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建筑工地复工,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建筑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复工条件。区住建局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切实加大建筑工地开复工协调力度,加强对疫情防控的宣传力度,将相关政策传达到位。区卫健局要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审核制度,积极指导帮助建筑工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筑工地在疫情防控审核验收通过后,区住建局同时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劳务用工实名制复工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三)督导检查区保障建筑工地疫情期间开(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委、区两办督查科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筑工地疫情复工复产方案 篇3
为全面深入落实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统一防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规定,我项目部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相关工作,特按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为指导,建立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处理机制,迅速开展施工现场防控传染病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治疗,坚决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避免疫情在项目出现、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和影响,有效、切实维护生命安全和秩序稳定。
二、目标任务
1、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2、打好提前仗,早作准备,早预防,及时部署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措施。
3、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病不在本工程传染。
5、严格控制新入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外地进工地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送往定点医院,严禁在工地留宿,特别注意湖北省来青人员的检查。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全体工人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规范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突发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预防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与落实项目建筑地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现场封闭管理原则。各类工地施工作业、生活区域应与外界围挡隔离,不能围挡隔离的应设警戒。
5、“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各类工地以项目部为单位,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对所有外来人员均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场内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禁止对外流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工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公司分管领导:防控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及分工:
(1)宣传与教育:
(2)消毒与检查:
(3)联络与上报:
(4)急救电话:120
(5)其他成员:项目部其他人员、安保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
五、工作措施
1、项目部对外部进场人员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对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准予进入工地。
2、对工地内工作人员,建立健康监测和严格外出制度。每天两次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发现发热特别是伴有咳嗽、咽喉疼痛等状况等身体异常人员,立即采取隔离、送医等应急处置。
3、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派发资料及宣传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加强工人个人卫生教育。教育工人饭前便后以及班后一定要洗手,注意个人卫生,使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4、严格落实全员登记制度,对进出工地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工地大门值班人员严格登记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对配送材料、物资等外来人员,车辆进场后,车上人员不得出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6、做好工地内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生活保障物资充裕。由专人外出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
7、做好防范措施,门卫及办公室配备体温计,75%酒精,84消毒液,口罩等应急防范物品,保持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及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个人卫生防护和生活垃圾装袋清理,做好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孽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8、安排专人实施24小时值班和项目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
9、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完善传染病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分层管理,及时落实”。要做好与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的配合工作,现场防控方案执行和每日疫情防控情况形成日报反馈到分公司。若出现疫情第一时间向XX市定点医院报告,同时上报分公司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六、应急措施
当工地出现“传染病”疫情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后,在第一时间采取如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2、对一般发热等病人的处理:
(1)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班。发热病人退热两天后,且无反复,凭医院的健康证明,才能回岗。
(2)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热人数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病人作跟踪了解。
3、对可疑病例的`处理
(1)发热病人经医院认为有传染病疑似病例嫌疑的,项目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对在工地发现病人和接触过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进行隔离观察通知医院诊治。
(2)工地要对可疑病人所在寝室或活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与可疑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3)可疑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探望。
(4)工地应根据可疑病人活动的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施工计划和安排。
4、对传染病人的处理
若“疑似病人”被医院正式确诊为传染病患者,项目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要求是:
(1)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寝室及班组,等待卫生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2)疫点消毒。对工地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必须严格按标准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3)疫情调查。工地应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5、根据相关规定,出现因疫情原因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按上级建委和卫生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
6、准备一定数量的体温计和口罩等应急物资。
七、保障措施
项目部适当安排经费用于传染病疫情的宣传及防控工作,确保处理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八、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班组长直接负责。全体管理人员必须把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工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工地传染病疫情扩散传播或对施工人员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经济责任。
建筑工地疫情复工复产方案 篇4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封不解防”“外不进、内不出(遵化)、不聚集”的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建筑工地输入或传播,现就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复工复产范围
全市范围内有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
二、管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等防疫工作组织体系,联合签署疫情防控责任书,制定管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网格化管理和各项管控要求。凡是不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严格施工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原则上从本地或唐山市区域已解封的地区调配,不得从外省市引进。确需施工人员从唐山市区域内调配的,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申请、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核准”的程序审批,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确保疫情不输入。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持核酸检测证明,三码联验、测温、登记后方可出入。
(三)严格施工现场闭环管理。施工现场全部实行闭环管理,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生活居住区“两点一线”工作、生活。生活居住区在施工现场内的,所有外地驻场人员没有极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许离开施工现场,确需离开的,本人要向建筑工地防疫小组书面申请外出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要组织施工人员每周两次(周四、周日)开展核酸检测,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四)严格现场消杀和食堂管理。对办公场所、会议室、食堂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每天至少2次以上进行消毒和通风处理。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经常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要严格执行分餐制,严禁食堂聚餐。要严禁控制冷链食品进货渠道,并建立食材采购台账,做好冷链食品使用管理。
(五)严格建筑材料管理和应急处置。各建筑工地要建立建筑材料台账,注明采购渠道、数量及消杀消毒情况。需从遵化区域外采购材料的施工单位,要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申报核查(运输车辆拥有唐山市或相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驾乘人员要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相关物品全面消毒消杀到位等),经审核符合防疫规定要求的,向市住建局报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要建立与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就近医疗机构等单位的疫情防控联动联管机制,一旦出现人员感染、密接等问题,第一时间封闭管控,及时做好流调排查、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环境全面消杀等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遵化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做好科学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复工复产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报备制度。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履行报备制度,园区内建筑工地向经济开发区报备,园区外建筑工地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报备后的建筑工地分别由市经济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向市建筑工地复产复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未落实复工复产报备程序、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坚决执行关停等措施;市住建局要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四)实施精准帮扶。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全力为员工返厂、物料运输等提供保障,精准解决复工复产中的矛盾和问题,让服务跑在企业需求前面。
(五)压实各方责任。各项目参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将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强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疫情防控措施的严格监管,确保复得快、稳得住、进得好。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遵化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防控措施适时进行调整。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2020〕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建办明电〔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治信息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复工条件检查
春节期间未停工的工地在有效落实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既有人员继续施工,但不得通知外地务工人员返肥。
春节期间停工的建筑工地,暂不得复工或新开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不得通知外地务工人员返肥,可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做好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的各项准备。
建筑工地复工前,应符合下列规定,并通过工程监督机构复查:
(一)复工条件
1.组织机构
各建筑工地应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劳务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务单位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街道(社区)及疾控部门。
2.人员管控
建筑工地用工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临时招募散工、点工。项目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处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肥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各项目可根据各自管理要求自制,但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单位、工种、健康状况、手机号码、2020年以来的驻留地及时间、何时从何处来肥、是否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是否有确诊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是否接触过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等信息),并应核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疫情结束前,企业不得通知其来肥,不得允许其进入工地。
(2)途经疫情严重地区以及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疫情结束前,原则上不安排来肥进入工地。确需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地外安排隔离点,安排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
发现应隔离未隔离过的人员,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并落实专车就近送至医疗机构;体温检测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3)其他非疫情严重地区来肥、也未途经疫情严重地区、同时未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落实专车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3.施工现场管控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测温处应设有供发热人员隔离的隔离场所,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2)施工单位应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
(3)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
4.防疫物资准备
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口罩纳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每名进场人员每天不少于1只口罩,储备不得少于1周用量。
5.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
6.教育交底
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
(二)复工检查流程
1.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合肥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前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详见附件1)。
2.复查和申请。各项目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合肥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前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检查重点,实施复查,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复工意见,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向工程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
3.核查。工程监督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及时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凡未通过复查或复查不符合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防疫措施不到位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一)人员管控
1.做好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建筑工地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对于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对于出场的去向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记录在案。
3.做好应急处置全覆盖。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场所隔离并及时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落实专车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隔离人员,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进行消毒。尤其要加强对墙地面、物体表面、楼梯扶手、门把手、对讲机按钮、便器、洗手水池、水龙头、餐饮具、饮水机水嘴及按钮阀门、通风设备(空调、排风扇)等的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人员活动的房间每日开窗自然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能自然通风的,可采用排气扇等设备进行机械通风)。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不集中堂食(餐桌间可采用隔板、屏风等分隔成单独就餐区域),采取分餐、错时用餐(在同一餐桌错时用餐的,用餐区域需一客一消毒)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全面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6.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每天中午十一点前向工程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详见附件2),工程监督机构每天十四点前将辖区项目防控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局(详见附件3),突发情况立即报送属地街道(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各部门逐级上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
(二)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用工(劳务)企业是选工用工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把第一道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进场人员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三)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四、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防疫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建筑工地与属地街道(社区)、防疫部门对接机制真正落地。建筑工地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市城乡建设局随机开展督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通报曝光、记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我局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具体措施另行通知。
建筑工地疫情复工复产方案 篇5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封不解防”“外不进、内不出(遵化)、不聚集”的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建筑工地输入或传播,现就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复工复产范围
全市范围内有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
二、管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等防疫工作组织体系,联合签署疫情防控责任书,制定管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网格化管理和各项管控要求。凡是不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严格施工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原则上从本地或唐山市区域已解封的地区调配,不得从外省市引进。确需施工人员从唐山市区域内调配的,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申请、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核准”的程序审批,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确保疫情不输入。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持核酸检测证明,三码联验、测温、登记后方可出入。
(三)严格施工现场闭环管理。施工现场全部实行闭环管理,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生活居住区“两点一线”工作、生活。生活居住区在施工现场内的,所有外地驻场人员没有极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许离开施工现场,确需离开的,本人要向建筑工地防疫小组书面申请外出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要组织施工人员每周两次(周四、周日)开展核酸检测,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四)严格现场消杀和食堂管理。对办公场所、会议室、食堂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每天至少2次以上进行消毒和通风处理。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经常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要严格执行分餐制,严禁食堂聚餐。要严禁控制冷链食品进货渠道,并建立食材采购台账,做好冷链食品使用管理。
(五)严格建筑材料管理和应急处置。各建筑工地要建立建筑材料台账,注明采购渠道、数量及消杀消毒情况。需从遵化区域外采购材料的施工单位,要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申报核查(运输车辆拥有唐山市或相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驾乘人员要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相关物品全面消毒消杀到位等),经审核符合防疫规定要求的,向市住建局报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要建立与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就近医疗机构等单位的疫情防控联动联管机制,一旦出现人员感染、密接等问题,第一时间封闭管控,及时做好流调排查、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环境全面消杀等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遵化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做好科学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复工复产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报备制度。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履行报备制度,园区内建筑工地向经济开发区报备,园区外建筑工地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报备后的建筑工地分别由市经济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向市建筑工地复产复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未落实复工复产报备程序、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坚决执行关停等措施;市住建局要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四)实施精准帮扶。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全力为员工返厂、物料运输等提供保障,精准解决复工复产中的矛盾和问题,让服务跑在企业需求前面。
(五)压实各方责任。各项目参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将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强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疫情防控措施的严格监管,确保复得快、稳得住、进得好。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遵化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防控措施适时进行调整。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2020〕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建办明电〔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治信息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复工条件检查
春节期间未停工的工地在有效落实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既有人员继续施工,但不得通知外地务工人员返肥。
春节期间停工的建筑工地,暂不得复工或新开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不得通知外地务工人员返肥,可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做好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的各项准备。
建筑工地复工前,应符合下列规定,并通过工程监督机构复查:
(一)复工条件
1.组织机构
各建筑工地应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劳务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务单位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街道(社区)及疾控部门。
2.人员管控
建筑工地用工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临时招募散工、点工。项目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处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肥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各项目可根据各自管理要求自制,但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单位、工种、健康状况、手机号码、2020年以来的驻留地及时间、何时从何处来肥、是否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是否有确诊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是否接触过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等信息),并应核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疫情结束前,企业不得通知其来肥,不得允许其进入工地。
(2)途经疫情严重地区以及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疫情结束前,原则上不安排来肥进入工地。确需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地外安排隔离点,安排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
发现应隔离未隔离过的人员,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并落实专车就近送至医疗机构;体温检测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3)其他非疫情严重地区来肥、也未途经疫情严重地区、同时未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落实专车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3.施工现场管控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测温处应设有供发热人员隔离的隔离场所,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2)施工单位应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
(3)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
4.防疫物资准备
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口罩纳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每名进场人员每天不少于1只口罩,储备不得少于1周用量。
5.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
6.教育交底
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
(二)复工检查流程
1.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合肥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前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详见附件1)。
2.复查和申请。各项目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合肥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前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检查重点,实施复查,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复工意见,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向工程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
3.核查。工程监督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及时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凡未通过复查或复查不符合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防疫措施不到位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一)人员管控
1.做好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建筑工地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对于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对于出场的去向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记录在案。
3.做好应急处置全覆盖。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场所隔离并及时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落实专车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隔离人员,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进行消毒。尤其要加强对墙地面、物体表面、楼梯扶手、门把手、对讲机按钮、便器、洗手水池、水龙头、餐饮具、饮水机水嘴及按钮阀门、通风设备(空调、排风扇)等的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人员活动的房间每日开窗自然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能自然通风的,可采用排气扇等设备进行机械通风)。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不集中堂食(餐桌间可采用隔板、屏风等分隔成单独就餐区域),采取分餐、错时用餐(在同一餐桌错时用餐的,用餐区域需一客一消毒)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全面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6.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每天中午十一点前向工程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详见附件2),工程监督机构每天十四点前将辖区项目防控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局(详见附件3),突发情况立即报送属地街道(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各部门逐级上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
(二)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用工(劳务)企业是选工用工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把第一道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进场人员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三)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四、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防疫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建筑工地与属地街道(社区)、防疫部门对接机制真正落地。建筑工地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市城乡建设局随机开展督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通报曝光、记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我局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具体措施另行通知。
建筑工地疫情复工复产方案 篇6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持续强化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持“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认真落实《关于上海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面实施来沪人员健康筛查和重点人员隔离观察(留验)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xx〕22号)、《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xx〕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xx〕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xx〕3号)文件(以下简称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建设工地实际情况,现制定疫情期间加强建设工地复工管理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专班
1.成立松江区疫情期间建设工地复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宁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管理委主任胡民担任,区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民防办、卫生健康委及各街镇(开发区)负责人为组员。各单位相应成立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好职责范围内建设工地复工管理。其中,各街镇(开发区)应做好建筑工地属地化管理及100万元以下工程的'复工管理。
2.建设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承担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
二、开展复工情况排摸
1.各街镇(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即时起开展建设工程复工计划排摸,及时动态掌握工地的复工准备、人员到位及管理情况,对辖区内每个建筑工地的人员数量、来源地等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对每个工地发放疫情期间建设工地复工管理的告知书,督促建筑工地减少务工人员流动,及时调整疫情防控重点、措施以及人员物资配备。
2.自2月10日起,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人员优先返岗,其他人员逐步到位原则,编制务工人员返沪计划,每日向属地街镇(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日返回人员情况。
三、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建设工地人员管控、现场措施、防疫物质准备、教育交底、应急处置等除满足3号文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均应登入实名制系统,并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和进场人员登记汇总表。
2.确保进场人员信息畅通,对于来自重点关注地区的人员,及时向所在街镇(开发区)报告健康情况,报告期为14天。如有涉疫情的病状,按相关规定检测、隔离。
3.工地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应设立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有条件的设立符合要求的流感观察场所。厕所应有化粪池,定期投药消毒。
4.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及生活保障物资由专人外出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食堂人员需穿工作服(或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及时洗手。工地食堂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工地未设食堂的,不允许人员外出分散就餐,工地要统一采购食品,并保证食品安全。
5.申请复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物资保障、现场检测、日常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
6.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域、施工设施设备未经清洁消毒的,不得复工。
四、复工申请和核查
1.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建设单位代章)对照《建设工地复工检查表》复查合格后,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的复工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复工申请后,对申请项目严格开展核查工作,并经所在街镇(开发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批准后,签署核准意见,做到“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复工核查方式采取现场、书面材料、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复工申请。重点核查3号文件关于复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具体参照《疫情防控复工检查重点》执行。
3.除疫情防控必须外,本区建设工地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复工。2月9日以后,对于本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要民生工程,确因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承诺满足复工条件的基础上,经所在街镇(开发区)主管部门同意的,防控方案及措施经疾控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正常复工。具体参照《重点产业项目(民生工程)复工申请表》。此类项目复工核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
五、处置要求
1.建设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查工地复工条件,不满足要求,一律不得复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立即要求停止施工,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发现不报、谎报、漏报、瞒报、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要求
1.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对近期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沪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劝导其按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延缓返沪。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应自行向属地街镇(开发区)报告,进行集中隔离。
2.做好施工人员的心理安抚,解疑释惑,消除恐惧心理,保持健康心态,切实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